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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因此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并以缔结本约为使命。这就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最终目标。本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如果本合同没有签订,但当事人已经按照预定条款履行了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本合同。但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如果预约合同没有约定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则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成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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