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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尚未实缴。根据法律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纳出资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已缴...
股东不得质押未按要求出资的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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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没有具体的期限,股权质押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质押被消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出售股权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实现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设立和转让限制为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企业股权质押可以质押给个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典规定,股权质押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出售股权等方式行使质权偿还债务。如与质押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优先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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