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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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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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