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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准备:(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
一、确定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二、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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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二、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四、实行资格核验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五、衔接招标日程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六、进场实施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七、租赁交易席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八、缴纳服务费用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九、发出中标通知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十、签订经济合同十一、其它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流程如下: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交底会议;开标、评标、定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天):招标人向综合招标交易中心收到并填写《招标申请书》,项目审查、土地、计划、资金证明书、工程保证、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由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准备或备案。(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邀请函,招标公告经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综合招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6)招标申请(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将所有相关证明书带到综合招标交易中心,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审查招标机构的报告资料。(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在投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上明确记载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取得预审文件的方法,投标人在综合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8)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上市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招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九)建立评价委员会:招标人提交评价专家提取申请书,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告招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评价专家库或省综合评价专家库随机提取专家名单,建立评价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的构建必须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进行。(十)投标、评价、投标人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签字。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投标,评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十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日起七天内,根据评价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价报告书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了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放弃权利外,无法决定淘汰情况的人,招标人不得淘汰。(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书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后,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合同。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次签订与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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