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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的程序如下: 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
一、确定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二、委托招标代理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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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中标通知书,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施工许可证”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天):招标人向综合招标交易中心收到并填写《招标申请书》,项目审查、土地、计划、资金证明书、工程保证、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由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准备或备案。(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邀请函,招标公告经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综合招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6)招标申请(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将所有相关证明书带到综合招标交易中心,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审查招标机构的报告资料。(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在投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上明确记载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取得预审文件的方法,投标人在综合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8)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上市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招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九)建立评价委员会:招标人提交评价专家提取申请书,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告招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评价专家库或省综合评价专家库随机提取专家名单,建立评价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的构建必须在综合招标交易中心进行。(十)投标、评价、投标人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签字。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投标,评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十一)投标人应在投标日起七天内,根据评价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价报告书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了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放弃权利外,无法决定淘汰情况的人,招标人不得淘汰。(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书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后,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管理处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合同。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次签订与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选择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4)发布招标广告。 5)资格预审 6)发售招标文件 7)现场考察。另一方面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 8)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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