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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认定: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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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但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4、肇事者抢救伤者和财产,但并未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的情形下,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对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而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从主观上看,肇事者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报警,从报警和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救助伤者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发生以后,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而报警投案则缓之无妨,此时救助应优于报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强调肇事者报警投案势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教条化理解。 5、肇事后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主过于害怕,逃离现场。后来经不起个人良心的谴责,害怕逃避生活,积极向公安机关自首。那么如何处罚这种交通事故逃逸后的自首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事故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依法以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肇事人未履行义务,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是否从宽、从宽时应当严格把握。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保险公司通常将交通事故逃逸作为商业保险免赔的理由。因此,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会加重处罚,还会使商业保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获得赔偿。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避免逃逸。
逃逸后自首有以下情形: (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四)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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