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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会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而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条款,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不大理解你的本意。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业主,即在开发商出售后房产登记备案在业主名下时起,开始向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或正式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一类是开发商自己,房产竣工但未售出前,应当向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在项目整体竣工后,仍未售出但已交由正式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由开发商向接管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常见的情况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家,减免物业管理费经常被当做是一种促销手段,但实际上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个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产的建筑面积计费(含公摊面积),也有按套内面积或按户缴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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