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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色色,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医患双方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应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缴纳鉴定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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