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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性质转让;(2)不得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转让;(3)不得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当事人同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对抗。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与第三人对抗.第五百四十六条民法典 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民法典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受权利转让登记程序或占有的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民法典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辩护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抵销:(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6、第五百五十条民法典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7、第五百五十一条民法典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敦促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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