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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
没有具体规定。对于确实违反规定的“私车公用”问题,有关部门可以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惩处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应当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监管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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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没有严禁公车私用的规定,严格来说公车私用不是违法行为,是违纪行为。严禁公车私用是《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定》等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公车私用一经查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问责处理或其它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其中(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中央八项规定(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私房钱”历来是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它具有绝对隐私的一面。“私房钱”原指已婚女子从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财物,俗称“压箱底”。但如今留“私房钱”的反而多是丈夫。A先生坦白地告诉媒体,自己结婚近3年,“私房钱”的数量已达到5位数。而且在他身边的朋友也一样,区别只在钱的数量上。他们存钱大多为了在应酬朋友或参加社交活动时不至于太寒酸,在“娘家”人有困难时不至于太为难。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是怕自己做的“坏事”被妻子发现才存“私房钱”的,但这样做往往会得不偿失,有的甚至夫妻反目引发离婚官司。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存“私房钱”,《婚姻法》修改后,有专家对富有“中国特色”的“私房钱”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也就是说,夫妻间一切合法、正当的收入,双方都平等、共同地拥有对它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留存“私房钱”,等于单方行使了处分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是违法的。有关人士指出,杜绝“私房钱”的最好办法是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现今社会每个人都难免有急需应酬的事或推辞不掉的个人社交活动,夫妻间如果能够达成共识商量着办,也就不需要偷偷摸摸地去存“私房钱”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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