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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
1、劳仲委有权对原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进行补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决。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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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前没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仲裁庭也没有电话通知告之几号开庭,结果就被缺席裁定了,这个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3.注意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7.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时限为45天,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结果在开庭后45天内即可得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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