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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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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新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四个条件: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请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程序是:首先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包括,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机构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未经批准就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除依法取缔,没收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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