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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提供以下证据: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
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 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 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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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举证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离婚损害赔偿应当证明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证据,有上述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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