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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对外提供担保不必取得法人配偶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关于外商独资申请破产费用谁支付的问题,可以按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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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风险提示: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由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任命。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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