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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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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面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因驾车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而与高速公路公司无任何责任的。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资料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当事人有义务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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