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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流程: 1、企业股东与质押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若企业对股权质押有特殊规定,如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所以需要开股东大会等; 2、准备股权质押文件及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3、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需要递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股份质押的,应当向质权人转让股东出资证明。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日起生效。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关于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不同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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