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
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种司法机关要采取的话,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监视居住的话,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是后者,那么还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行。另外,如果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那么日后主刑被判管制或者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期限还可以折抵之后的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
对嫌疑犯监视居住的地方,嫌疑犯在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所或者根据事件情况,嫌疑犯在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所在地。公安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监视居住场所,拘留嫌疑犯。不得在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拘留室或公安机关其他单位监视居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折扣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6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6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