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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场所有哪些?

2021-10-21
对嫌疑犯监视居住的地方,嫌疑犯在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所或者根据事件情况,嫌疑犯在事务所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所在地。公安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监视居住场所,拘留嫌疑犯。不得在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拘留室或公安机关其他单位监视居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折扣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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