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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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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是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范围规定的情形之一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所有国家森林行政复议是被允许的。
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就在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宣布开通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开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近几个月,全国已有2600多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分三批来京参加有关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说,这样大规模的培训,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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