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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规定

2025-01-12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的资料: 1. 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 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 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 业主委员会选票 5. 业主代表选票 6. 业主授权委托书 7.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8. 业主委员会章程 9. 业主公约 10. 其他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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