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过了有效期的合同不是无效的,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根据《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是的,如果合同没有自己约定的有效期始终有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附有终止期限,自终止期限到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就自然终止,此时合同过期了自然就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如果A公司没有跟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其与建设单位的合同是有效的。又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包含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维修资金、水电周转费也是有根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822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