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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成立条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3、本罪主观上表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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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盗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简而言之,行为者主观上是想偷别人占有的财产。2、盗窃行为人实施偷窃行为。秘密盗窃是行为者不易被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和其他人发现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如滑动门撬开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盗窃财产等。3、盗窃的公私财产金额大或多次盗窃。价值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的,是金额大。2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盗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4、行为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是指16岁以上的正常人。因此,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以上要求,否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被发现后,需要返还原物。例如,偷别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金额,就不会成为犯罪,但是有必要返还主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网络犯罪的构成亦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概括来说网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传统观点认为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而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即便是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应当作为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应对这种过失加以严格限制。现实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网络犯罪后果的发生往往其行为人最初并不具有故意的企图,如1999年10月YAI病毒的制造者——重庆邮电学院的杜江曾说道“我原本是出于对计算机网络程序开发的兴趣,YAI为远程控制文件包,非为恶意使用而设计,提供到互联网只是为了让大家免费使用它,再给我提供一些修改意见,没想到事与愿违。”如果不将过失也作为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那么更多的网络犯罪将无法得到规制而任其肆意危害大众。 4、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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