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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成立条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3、本罪主观上表现...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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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房地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有些无形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缺乏体性和经济价值,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本罪的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让他人发现的方式占有他人财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偷窃意图,即使客观上被他人发现或注意,也不会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在受害者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在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组成。(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产。误解他人的财产被取走是因为他人的财产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1、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的: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的: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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