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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算工伤,当事人的公司可以去申请工伤鉴...
员工如果是突发疾病,那么是无法判定为工伤的。除非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亡。但是员工也是可以申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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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是属于工伤范畴内,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期间受伤或死亡一般属于工伤。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而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如农民工、临时用工、小时工、帮工等,可依据人身伤害赔偿程序和标准来获得赔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公司所指出的“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前不久我的一个邻居王某,去某公司打工,刚去了不到一周,就在操作机器时不小心被机器将手腕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的家人随即来到单位,认为该种情况属于工伤,该单位应该进行赔偿。但是单位方却予以拒绝,称王某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事故时,王某才来单位一周,对于这种情况并不予以工伤认定,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王某的家人在精心比对下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之后,张峰律师进行了解答。权威性的张峰律师认为,企业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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