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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并非律师,若调解成功,后续处理措施如何?

2024-12-04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双方有意愿参与法院调解环节,就有权选择是否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与调解过程,或者自行直接参与合法合规的法院调解活动。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文件中明确注明委托权限和具体委托事项。 如果选择全权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则需要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书面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文件中明确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则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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