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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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