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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
劳动争议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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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范围,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1、以下范围,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问题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目标,劳动争议的处理目的是明确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当然劳动争议的定义只限于实体劳动权利义务。实体劳动权利义务可以从不同层面反映,从时间上看,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例如,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01]14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和特别协议约定劳动者保守使用者的商业秘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保密期限还没有到期,劳动者还有保密义务。当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而发生的争议能否列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由于法规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论,各地做法也不相一致。在本案中,李某与甲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基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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