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4人已浏览
797人已浏览
571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