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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方与关于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如下:【】1、我方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为独任庭,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独任仲裁员;【】2、我方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特此函告。选定人:(签章)年月日
庭的组成: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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