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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
“在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中,主要的回避范围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其中,是本案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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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民诉法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综上所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法院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回避决定书,在这样的决定书中会写清当事人申请事由及法院做出决定依据。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法律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关于“民事诉讼法官回避法律规定”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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