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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
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偿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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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包含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谈,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的利益减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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