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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发票或者多次不开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12020热线进行举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涉及到销售商品,无论金额多少,都应该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发生货物交易和劳务时,如果发票人不是实际销售(提供)一方,或者发票人是实际销售(提供)一方,但金额不一致,或者与实际交易项目不一致,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虚开。(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1、为他人发行与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发行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一致的收据。3、介绍他人发行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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