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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问题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问题。 2、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名义股东不负担股东责任,当然也不享受股东利益。...
如果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发生合同纠纷,股东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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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章程和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取得股权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因,处理各种非法出资行为,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案件审理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纠纷包括以下几种: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例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在约定期限内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例如:货币出资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三是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四是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收回出资。例如,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
股东责任纠纷承担责任有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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