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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比如: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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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预约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所有权的情况。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账单验资报告的虚假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代替股东转入验资账户,完成验资后立即返还,或者依赖代理机构的设立、验资、收据一致服务、不出资设立的公司,也应称为虚假出资。我们把它定位在欺诈行为上,没有做手脚,没有做虚假的人被称为虚假出资。(二)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作为货币出资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交付的目标物有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目标物的占有,使用和处理等情况是出资不足的表现。这是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状态,是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的状态。(三)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出资的情况。《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首次出资额度。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但未按规定时间履行首次出资后的分期出资义务。(4)逃避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回收出资。提取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股东成立公司时,在验资后转让出资,公司实际上没有使用出资的公司收购了股东的股票,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处置该股票的公司没有弥补损失,提取法定公积金后首先分配利益的公司制作虚假的会计报告书进行利益分配的公司利用相关交易转让出资等。
你咨询的问题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问题。 2、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名义股东不负担股东责任,当然也不享受股东利益。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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