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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上述情况可以作为共犯处理,但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需要看具体的卷宗材料,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后才能判断。建议请律师介入,积极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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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第一条,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看具体情况。如果您的集资是通过正式渠道筹集的,那么符合法律法规并不是非法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偿还本金、利息或者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财务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超过1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超过30家,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超过150家;(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其他严重扰乱财务秩序的情况。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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