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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说,现存质量问题,通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是可以得到弥补的.此情况下,坚持要求退房,理由不足. 2、对房屋的维修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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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购房者可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这里所讲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如室内暖气供暖时所产生的让人无法正常休息的噪声,上下水管道产生的噪声以及由于与邻居的隔墙太薄或有缝隙、孔洞等由邻居产生的噪声)等。当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要由法院来认定了。
能。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入住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退房: (一)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二)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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