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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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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优先于先签订的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后两份合同如果都为有效合同,并且两份合同存在冲突点,一般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后合同可认为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对有变更的部分应该按照后面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按照原合同执行。
先后两份合同如果都为有效合同,并且两份合同存在冲突点,一般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后合同可认为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对有变更的部分应该按照后面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按照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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