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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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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如果选择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并获得了充分赔偿,则保险人在此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可得到免除,当然,也就无代位求偿权可言。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保险人不得从中牟利,所以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的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四)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对这项内容是否构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之一,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三)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四)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承保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不适当的理赔,即使获得了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也不能当然具有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主体的资格。保险人自愿进行承保责任之外的赔付,无权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三,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代位求偿之债是继受之债,保险人债权的存在依赖于被保险人债权的有效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四,损害赔偿标的必须一致。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在于,防止被保险人的标的因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时被保险人对该标的的损害同时获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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