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办事流程、期限、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创业优惠政策等信息及服务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办事窗口予以公布。监察...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给予适当补贴。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五)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对前款所列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前款(一)、(二)、(三)、(四)项行为,中小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答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9人已浏览
1,402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2,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