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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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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享有来自两方的权利,一方是用工单位,一方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义务既是派遣员工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义务主要是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遵守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具体有以下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所规定的国家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等对此都有所规定。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与劳动有关的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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