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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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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的,或监事会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证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六)发生合并、分立;(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依照制定内容完备的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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