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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认定标准是: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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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证券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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