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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2024-12-10
首先,债权人需要确保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包括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都作为债务人签署《借条》和《借款协议》,或者夫妻双方中仅有一方签署,但事后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 其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债权人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无需举证,而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和家庭人数等因素以及当地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认定。如果债权人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日常家庭事项。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该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虽然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比较困难,但新司法解释将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共担风险,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对于债权人而言: 在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需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虑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以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如果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 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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