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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哺乳期,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过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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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被过失解雇,不能得到赔偿;其他情形属于非法解雇,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哺乳期女工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本人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结构调整,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或者第四十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只可以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为结果调整解除哺乳期女工劳动合同违法,女职工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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