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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对案件事实间接审查,即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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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间接审查,即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 (2)每个事实要件是不是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3)是不是每个证据均是可定案的证据; (4)所有的证据之间能不能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条; (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具体。从以上五方面审查,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则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五个方面都满足,则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方式审查的。但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如果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法院就要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因为法院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作出新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就应该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式三份;(3)证据材料。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3、申请再审的效力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引起再审程序,它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只有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再审的决定。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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