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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
原有属于当事人的承包地份额依然属于本人。按照当初土地发包方的发包方式,当事人当初获得多少地,离婚时还应该保持原有份额(因征地等因素造成土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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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分割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归城镇居民一方所有。二、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1)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法划分土地承包责任田的,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支持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的土地。(2)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增加的承包土地。原则上补充部分归婚迁移一方,但有承包人其他成员份额的,应当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不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能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可以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办法一人一半,没有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不能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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