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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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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
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卖房的卖房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对于共有房屋进行处分时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是按份共有的,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一般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 2、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 3、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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