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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决定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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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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