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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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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方面终止合法,但要具有下列情形才可以: 一、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了;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单方面终止合法,但要具有下列情形才可以: 一、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了;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式一般有委托完成具体事项或委托完成某一具体时期的事务两种。对当事人在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时期未届满时解除委托合同,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反言之,如果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却构成违约,那法律应是违约方。 另一种认为构成违约,理由是事项委托或时期委托是当事人的约定,事务未完成或时期未届满即解除合同,显然与约定不符,解除合同的行为与当事人的约定客观上处于矛盾或对立状态。因此只要约定依法成立,该约定即受法律保护,应按全面履行的原则履行,否则便构成违约。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的内涵才能统一,也才符合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由于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区别于其他合同。委托合同解除,对方不能获得要求继续履行的补救,而只能获得损失赔偿等补救。因为委托合同特别注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一旦这种信任不复存在或受到怀疑,合同便失去履行的基础,法律在委托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出发点即在于此。但是,违约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不应对其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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