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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一、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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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存在损害事实。即因产品存在缺陷已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3、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生产者则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仍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从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责任仅发生在投入流通中的产品;如果产品未投入市场流通,则不发生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讲“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没有投入市场流通。 二是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里所讲“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三是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但该缺陷是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对此生产者不承担责任。这是生产者当时生产产品时无法掌握、难以预见到的,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不能依据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来认定。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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